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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ugh-guy - 很角色週報47期 | 2013-04-20 14:24:59|

14版  與民爭地 權狀何在?     

          市府莫成討債公司   

 

 

 

 

 

 

 

    高雄市前金區為許多行政機關所在地,諸如高雄市議會、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以及行政院南區聯合服務中心等重要機關辦公地點皆坐落於此,為高雄市歷史發展悠久的行政區域之一。但是位於中正四路與成功一路交叉口的一處土地,卻爆發高雄市政府長年來與民眾爭地糾紛,當地居民更是「有冤無人知」。據了解,目前該地段劃分為高雄市政府機關7號用地,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管轄,也由於位在市警局旁,因此當初都市計畫制定時,便規劃作為市警局未來擴建之用地。但是居住在該段土地的住戶,市政府卻以佔用公有土地作為理由,要求居民於民國97年開始繳交佔用補償金,而且還必須往回追溯5年的費用一次繳交,不僅如此,更有部分居民於更早之前就被通知繳交,累積至今甚至已達上百萬。儘管市政府對外宣稱民國42年3月4日就已收購該區土地,但是至高雄市前金區戶政事務所查證土地登記簿後發現,市政府於民國42年所登記的資料中,包括所有權人、權利範圍、義務人等資料全部空白,戶政事務所對此也以年代已久不可考據作為理由,讓當地居民簡直氣炸,認為市府提不出權狀證據卻仍然徵收佔用補償金,這與討債公司何異?
 

原籍資料 市府不認帳

    許多當地居民其祖先在日據時代便世居於此,甚至民國36年早已登記設籍,足足比市政府於民國42年價購此地還早好幾年。過去歷史資料顯示當中,最讓居民質疑的是,為一位名為葉朝清的購地者於民國39年7月9日購買此地,但是直到民國40年1月9日才登記收件,並於隔天1月10日完成地目變更,從直接生產用地轉變為建築用地,奇怪的是,變動地目在今日必須經過諸多相關單位通盤檢討後才可執行,但是葉朝清卻在短短時間內做到,令人匪夷所思。加上民國42年,葉朝清便將土地以非常規徵收方式賣給市府,但是卻都沒有告知居住於此地的住戶,任其居民被蒙在鼓裡地一直居住下去。
   從戶政事務所後金段456地號市政府土地登記資料來看,許多資料更是不齊全,完全違反土地登記法定程序規定。從種種歷史跡象可知,由於台灣光復初期民眾不諳法令或土地登記機關人員素質良莠不齊,因此有能力、有關係的人要取得土地,皆不是困難事。只是居民擁有祖先流傳下來的設籍證明以及房屋買賣契約,如今政府卻不認帳,卻以戶政事務所不齊全的土地登記簿為主。

擅改地目 知法違法

    更讓居民不滿的是,民國80幾年市政府曾經以該土地為「非公用土地」訴訟請求補償金,但是依照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中明訂,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於民國35年12月31日以前已供建築、居住使用至今者,其直接使用人得於民國104年1月13日前,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所屬分支機構申請讓售。按理說住戶憑著其祖先所留下之買賣證明書是可以依法請求申購,但是高雄市財政局卻又表示其土地已轉市警局代管為公用土地,過程中完全沒有對外公佈,除了有黑箱作業嫌疑外,也明顯規避居民法律上應有權益。
    依照土地法第25條規定,直轄巿或縣(巿)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10年期間之租賃。因此對於市府收取佔用補償金,吳先生表示,不是不繳,而是政府未依法行政及進行確認相關權益事宜,就貿然徵收費用,當然會引起民怨。

官方踢皮球 居民求助無門

    據當地民眾私底下透露,當時為了尋求與政府協商而前往高雄市財政局申訴時,財產局卻表示目前為市警局所管轄因此不受理,但是回到市警局後,卻又將土地權宜推給財政局,兩機關互推責任讓居民毫無管道可循,再度顯露政府官員互踢皮球的功力。住戶吳先生無奈地表示,市警局、財政局、法院全部都是政府單位,老百姓就如同一隻待宰羔羊一樣,「被剝完皮後連骨頭也被啃光」,只盼政府能夠拿出證據,給居民一個合理的交待。

●社會特搜記者:吳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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