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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ugh-guy - 很角色週報56期 | 2013-01-22 07:37:09|

12版  屋主警高招查出真相 

          巡官太座賣兇宅

 

 

  台灣房價越來越高,許多人都買不起,等到好不容易存錢貸款買了一棟房子之後,卻發現買到的是人人聞之色變的凶宅,高雄市警局前鎮分局一名巡官的太太,去年於法院標得鳳山市武慶二路一棟二樓電梯公寓,完成購屋手續後轉賣魏姓民眾,魏某入住前,從鄰居口中得知,原馬姓屋主曾於屋內自殺,為求慎重他還透過八號分機一名高階警官查證,結果證實這是一間「凶宅」,一怒之下要求返還購屋價金與裝潢費用30萬元,原屋主巡官太太及仲介均堅稱不知詳情,雙方僵持不下,該巡官為求大事化小,考慮取消買賣合約並退還購屋款,打算息事寧人。

  一般民眾買賣房屋,大多交由房屋仲介業者處理,近年來房屋買賣市場交易有增加趨勢,伴隨「凶宅」買賣糾紛接連發生,根據網路新聞報導,內政部頒訂的「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事項」中並沒有應記載「凶宅」事宜,此外,「凶宅」一詞也非法律用語。凶宅的判定,指屋內曾發生兇殺或自殺等「非自然死亡」情事。倘若是從屋內跳樓自殺未死於屋內、或是從屋內求死等行為,間接讓房屋成為凶宅,法官的認定沒有一定的準則,消費者碰上凶宅的購屋糾紛後,均不知如何是好。

非死於屋內難認定為凶宅

 今年1月蒙藏委員長高思博發現,97年以2千多萬元購買的北市「世界山莊」豪宅曾發生跳樓死亡事件進而要求解約,經台北地院審理認為,樓下有人跳樓,並不代表全棟都是凶宅而判決高思博敗訴。高思博所購買的房屋為9樓,樓下劉姓屋主患有躁鬱症,疑因租屋糾紛跑到一樓連砍3人,最後再從自家跳樓身亡,法官認定跳樓處並非高思博買下的房屋,房子是不是凶宅,屬於個人主觀心理層面,在買賣交易中很難認定,是否會導致價值效用品質減損,所以不能算是瑕疵,加上跳樓的地點並不是高思博買下的房屋,沒有影響居住品質跟價值,因而判高思博敗訴。

  諸如此類的購屋糾紛,依目前司法認定,全魏法官「自由心證」,消費者在購屋時因沒有合法途徑得知該屋是否為凶宅,只能向鄰居或管區警員「打聽」房屋資訊,造成買賣雙方許多不必要的誤會。對消費者而言,購屋除了祈求老天爺保佑之外,國內尚有許多類似判例,消費者只需在合約內容上註記清楚,方能在司法上獲得保障。

標法拍屋應知來歷

 高雄市警局前鎮分局一名巡官的太太,於去年從法院標得鳳山市武慶二路一棟二樓電梯公寓,完成購屋手續後委託仲介公司出售,魏姓民眾以280萬元購得並花30萬元完成裝潢,沒想到魏某入住前從鄰居口中得知,原馬姓屋主曾經在屋內上吊自殺,魏某以此理由向仲介公司與屋主理論,認為仲介公司及屋主未告知該房屋屬於凶宅,要求返還購屋價金及裝潢費用30萬元,仲介公司與巡官太太也堅稱並不知詳情;魏姓民眾認為雖該「凶宅」不位於巡官的管區,但毗鄰管區的巡官多少也應該知道內情,警妻買下這棟法拍屋,不料卻成了「凶宅」,買進後立刻轉手,由於魏姓民眾將過程分析的很清楚,讓賣主啞口無言,最後屋主考慮取消買賣合約並退還購屋款,目前雙方還在協商中。

  其實,各類的購屋糾紛相當多,如契約審閱權、訂金返還、施工瑕疵、要約書使用、服務報酬爭議、現況交屋內容不符、解除委託關係及購屋附裝設備不良等,大多可透過消保機關協議或地方政府調解會調解,為解決購屋困擾及「凶宅」等疑慮,消費者在購買中古屋時應該多聽、多問、多查,否則,一旦進住凶宅,難免造成買方心理不舒服。

賣凶宅不講明恐受罰

  凶宅向來被房屋市場視為燙手山芋,投資者相當忌諱買到凶宅,如何才能避開凶宅?尤其以法拍屋的投資客更需注意,法拍屋購屋過程中,一般人無法入內參觀,僅能從房屋外觀論價。也因此,房屋仲介業者表示,民眾在購屋時,賣方需提出一份「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明確說明賣方所出售房屋是否曾發生兇殺或自殺等「非自然死亡」情事,如果賣方有所隱瞞,日後查出屬實,買方可以要求解約還款。

   司法實務解釋,所謂「非自然死亡事件」,並不放在死亡原因之限定,而是著重在死亡事件是否足以影響住戶心裡或房屋交易之價值,如果足以影響,即可斷定為「凶宅」。倘若民眾委由仲介業者處理房屋買賣事宜,仲介業者理應負起調查房屋現況的義務,如有失職,發生仲介糾紛,房仲業者除了需將收取的仲介費全數返回外,還得賠償買方鉅額的懲罰性賠償金。政府除需制訂相關防範法條,買方在購屋前應該多向鄰居或當地員警打聽,或向仲介業者查詢,亦可上「凶宅網」一探究竟,並在買賣合約書上註記,防範於未然,方能保住自身權益。

社會特搜記者:成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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