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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ugh-guy - 很角色週報64期 | 2013-01-01 14:06:40|

9版  法是保護壞人 對付好人

         官警不敢打老虎

   

        都發局住宅發展科許世明課長說,高雄市政4府將64年以後興建的國宅做統一列管,目前已有54個社區受到監控輔導,多數的管委會管理問題不大,甚至有管理會對外開闢財源、生財有道。如民族社區就將大樓外牆作為廣告牆出租,許課長不諱言,管理基金越多,所衍生的問題就更多,目前僅能靠住戶多加注意預防,市府只能提供相關法律規範的輔導協助,若是管理基金出狀況,住戶應該尋求協商或採取法律途徑解決,政府部門「愛莫能助」。又說,購買獅甲國宅有資格限制。目前僅剩3戶店面未售出,店面則沒有資格限制,一般大眾可在每週三標取,而住宅方面已全部售完,雖然坊間有傳人頭戶購買情事,市府很難查核,且依規定,只要購買滿1年,住戶即可將國宅販售給一般大眾,目前政府已決定不再興建國宅。

   據了解,高雄市目前的國宅分佈有楠梓區、和平甲、乙及二期國宅,左營區翠華國宅、苓雅區實踐國宅、前鎮區獅甲及純邦、光華與君毅正勤、佛公國宅、小港區學明、山明及二苓鳳宮一、二期國宅等,除獅甲國宅遭黑白兩道把持管委會外,其他較大型國宅社區也經常發生管理基金遭不當挪用情形,住戶也都只能乾瞪眼。畢竟,國宅選票多,涉及政因素與有利可圖,只要民代護航,警方也只能袖手旁觀。

高縣主張基金信託

   在去年高雄縣長楊秋興將43千多萬元提撥給11個國宅社區,他擔心國宅維護管理資金龐大,而住戶管委會僅有少數人擔任,若被不肖人士挪用,使得國宅住戶權益受損。因此他指示工務處需向國宅住戶廣為宣傳,讓住戶知道,社區需自行負責維護,杜絕弊端。而工務處長陳存聰表示,縣府依據國民住宅條例,以內政部營建署核撥社區國民住宅售價的2.5%提撥款,提撥給國宅住戶作為管理維護基金,且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共基金的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住戶大會)決議為之,日後公共基金的運用由社區住戶共同監督,因此他建議社區將公共基金以信託方式處理,以免產生弊端。

   高雄縣市國宅問題多,大多為了爭食管理基金的利益大餅搞得社區烏煙瘴氣,也成為黑道把持的俎上肉,有錢賺,更有權勢,甚至可藉此擺脫警方的組織犯罪條例查緝,各地方政府袖手旁觀,明知山有虎卻不向虎山行的看戲心態,不思修法保護善良百姓,反而是一副事不關己的大老爺心態,令求助民眾惹得一肚子怨氣。

北市正義國宅案無解

   只高雄縣市國宅發生黑白兩道蠶食鯨吞管理基金,大賺黑心錢事件,台北市正義國宅早在70年代就發生國宅舞弊案最大宗醜聞,且是一大串公部門聯合「吃案」的世紀奇聞。根據檢舉者指出,在71年至76年間,國防部、內政部、省政府、台北市政府及空軍總部等單位人員,將原本屬於北市府及軍方原眷戶對分約百戶之舖面瓜分盜賣,貪瀆金額高達數十億元,牽涉高層官員甚多。該案在77年北市調查處與國防部反情報總隊均接獲檢舉成立專案小組,調查偵辦後發現可能會扯出長官而解散專案小組。隔年,北市議會決議凍結正義國宅鋪面時,突然爆發榮星弊案,五位市議員遭到逮捕,議會也隨即休會,但市府卻利用議會休會期間將鋪面權狀發出,導致北市府及原眷戶遭受重大損失。

   又說,該案最後歷經調查局、軍法單位、地檢署等立案追查後發現,因涉重要軍、政要員,各單位變成「無人敢辦」,對於偽造省府所有的公文,再以「五鬼搬運」手法瓜分盜賣鋪面獲取暴利的貪瀆案件,居然互推責任;令人氣憤的是,此案人證、物證、事證具齊,軍方最後將責任推給90年在台中上吊自殺的空軍紀姓少校身上,所有的錯都推給一個死人,如同尹清風命案一樣,台灣檢、軍、調等單位還真的辦案「會轉彎」。

棲身處變成龍潭虎穴

  全國各地都有國宅,興建單位常傳出官商勾結情形,造成施工品質嚴重瑕疵,後續衍生與住戶糾紛不斷。高市獅甲國宅遭黑白兩道把持只不過是冰山的一角,住戶權益遭剝奪,各地方政府若不祭出法令揪出不法,任由黑白兩道勢力瓜分國宅基金利益,讓國宅真的變成黑道故鄉,被民意代表把持,成為操弄選票的天堂,住戶好不容易買來的棲身之處竟成了龍潭虎穴,住戶憂心,國宅基金一旦遭到掏空,往後的大樓電梯若毀損,管委會將如何修復?而這些不肖人士到時拍拍屁股失蹤或離開,苦的,永遠是這些善良住戶。

   國民住宅條例制訂之初,為保障政府直接興建國民住宅社區的品質,明定由政府負責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工作,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84年公佈施行後,一般住宅區係由所有區及所有權人共同參與自主管理;此外,在911211日修正施行之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規定,國民住宅承購人於居住滿一年後可出售予不受國民住宅承購資格者,因此,國民住宅社區逐步與一般住宅社區無異,且於94年元月26日公佈施行修正條文,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將由社區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自主管理。

買國宅限制不嚴謹

   購買國宅需俱備的資格包括:一、年滿20歲,在當地設有戶籍滿一年。二、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或有配偶者(年滿40歲單身可)。三、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配偶均無住宅者。四、符合行政院公告之收入較低標準者。五、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配偶均未曾受過政府補助(建)住宅者。顯然這些條款都是對付善良百姓的工具,對於不法者,所有法條都無法制約,在一般民眾認知,「法」是保護壞人,對付好人的!

社會特搜記者:成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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