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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ugh-guy - 很角色週報64期 | 2013-01-01 14:00:49|

11版  海上禁線如地雷           漁船誤闖不自知

如何

  張進祥等人指出海上劃禁線不比陸地上,道路可以一目了然,到了海上如何分辨得出?1海浬是1.852公里,在岸邊上來分辨這個距離就以很困難了,更何況在茫茫大海上。但是第14海巡隊前幾年執法取締都會登船讓漁民簽名臨檢表,一旦有違法情形漁民還能知道處犯了哪條法律,如今海巡隊採取錄影蒐證方式,事後再將蒐證光碟一同處份書寄給漁民,第一時間漁民根本無法辯駁,事後漁民還要很有「記性」才能記得某年某月在某個海域誤觸這條法規。面對高額的罰金,漁民每趟作業出海都心驚膽跳,如今連漁船用油價格都飆漲,一趟出海作業若是補不到魚,不僅血本無歸,還要吃上罰金,漁民還哪裡有錢去繳交罰金?

議員主張取締應有彈性

  張進祥等人認為林園區漁會拖網作業漁民被罰都在屏東縣枋山加祿堂外海海域一帶與第14海巡隊爭取績效不無關連,而且海巡隊編號35673576都趁黑守在當地,一旦林園區漁會漁民進入禁線區內才亮燈蒐證,就像警察躲在樹後或彎道取締超速違規機車一般,漁民經常被取締範圍在2.6-2.9海浬之間,其「守株逮兔」與執法森嚴心態令人爭議。

  縣議員王耀裕認為警方在值勤時,應該在取締時有彈性空間,例如高速公路取締超速,速限100公里還有10公里的彈性空間。而且情節不重大時,警方還會以規勸方式為優先。而海巡隊執法重點應該是在緝私槍械、毒品等嚴重走私為主,如今第14海巡隊反其道而行專門取締漁民「誤闖」禁線。這種本末倒置的執法過程,讓社會大眾留下觀感不好印象。而且高雄類似現象在第5海巡隊執法上就比較能夠採取先以勸導方式,勸離要求不慎違法漁船來開,反觀第14海巡隊作法上就直接蒐證舉發,讓漁民較難心服口服。


登船臨檢易有糾紛

  第14海巡隊長黃瑞原指出,海巡隊執法任務包括打擊犯罪、查緝槍械、毒品走私,等海域執法以及海事服務、生態保育等,執法海域範圍包括九鵬到林邊溪一帶,範圍相當遼闊,執法也相當繁瑣,因此不會專門針對漁民三海浬違法禁線來取締,對海巡隊而言也沒有這種必要,而且取締漁民並沒有什麼績效可言,何況「守株逮兔」的作法對海巡隊而言沒有意義。由於屏東縣政府嚴格要求取締拖網船隻違規進入三海浬禁線內作業,加上釣客或漁民檢舉,他們才會針對類似闖越禁線作業的船隻進行蒐證,事後再將蒐證光碟寄發給漁業署依相關規定處置。以前登船臨檢都會要求漁民簽名臨檢表,現在也是如此。但是現在漁民大多會拒絕登船臨檢,更何況登船臨檢及容易發生碰壞漁船的糾紛,而且海上要求船隻停下來接受臨檢,一旦船隻不聽從那要怎麼辦?

  隊長黃瑞原認為漁民是討生計,就像是警方在取締違規攤販一般的心態,攤販為了生計只要一看到警方也會跑給警方追。海巡隊取締違法漁船作業完全是依法行事,至於所造成的漁民困擾,應該是要討論執法技巧,探討執法技巧深度與廣度,這需要漁業署、縣政府、海巡隊彼此之間產生一種「默契」,才能避免漁民誤解。

   他認為漁業署應該針對類似現象召開產、官、學會議研究妥善的解決辦法,是否有執法彈性空間也需明文規定,這樣他們身為第一線的執法者才會有所依據,就像高速公路限速取締也會明文規定出執法彈性空間。

三海浬作業放寬仍待商榷

   農委會漁業署科長鍾國南認為,漁業法第44條第4款公告「禁止未滿50噸拖網漁船於距岸三浬內作業」屬於明文規定,主要目的是要保護近海漁業資源日漸枯竭現象,站在漁業署立場不舉發不告罰立場,他們確實必須依照海巡隊舉發光碟內容進行判斷,然後針對違規現象將處份書與光碟一同寄給違規漁民。但是執法上若是出現林園區漁會拖網作業漁民在2.82.9海浬舉發以及舉發地點,大多在屏東縣枋山加祿堂外海一帶現象時,漁業署基於保障漁民權益問題確實有必要深入瞭解,不能有「一國兩制」現象。至於三海浬作業放寬一事,總統馬英九也曾經關切過,事涉近海漁業資源保護原則,目前還在研究當中。至於海巡隊執法上的彈性空間是可以有討論空間,漁業署有必要召集產官學三方學者專家進行研究,實際瞭解當地漁民捕撈作業需求,以及法規的適法性。

府會特搜記者: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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