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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的法律寫的是國字,但在不同的地方所解讀與執法的角度,也有可能會因執法或執政的人不同?或是觸法的人不同,就會有不同的執行結果,或是在過程當中手段就會有所不同,而造成當事人的不同傷害或是被移送的過程中,或是審判過程造成不同程度的傷害,而就教科書上或是法令宣導上的所謂無罪推論,還是微罪不舉?也極可能都變成只是空談?也可能只有烏托邦般的理想國才看得到吧?

萬丹服務處遭放煙火
 7月19日,屏東縣民進黨籍屏東縣議員許展維,也就是民進黨提名的屏東縣第二選區(屏南區)立委參選人,因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遭檢方諭令30萬元交保後,事隔多日於7月31日在個人臉書上宣布退出立委選舉,而引來台聯黨隨即揚言將到地檢署控告許展維涉嫌收賄。福無雙至禍不單行,就在宣布退選不久後,許展維的萬丹鄉服務處前方馬路中分隔島就有人前往施放煙火,連續隨機施放2個煙火後,也對服務處用手機錄影,接著上車離開。許展維隨即報案,警方也立刻調集監視器與現場蒐證追查嫌犯。或許是當事者的身份特殊,也或許是警方的效率超高,也可能嫌犯的辨識度跟地緣關係容易辨識,經檢察官查證相關影像、網路訊息及證人後,8月1日警方就持著拘票到犯嫌家將嫌犯拘提到案,2日偵訊後認李男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重大,並有羈押原因及必要,且有反覆實施之虞,於是向屏東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放煙火民眾遭警收押禁見。(警方提供)
 
警察辦案對象因人而異?
 這裡有沒有看出什麼奇怪或怪異之處?李姓嫌犯已經不是現行犯,就算影像清晰辨識是誰了,應該是函送或是通知到案,有這麼罪行重大到必須開拘票拘提到案嗎?他有屢傳不到嗎?是殺人?販毒?槍枝的重大刑案嗎?不就是到議員服務處放煙火?就算對著攝影機謾罵之類,網路放話等等,那也是未遂,有必要動用到檢察官開拘票拘提?還是因為當事者是縣議員?如果是縣議員的身份的話?之前有位女性縣議員受到性騷擾時,勇敢的報案了,警方也是拖了一個星期也不動如山,都必須等到該議員在議會總質詢時,自己質詢警察局長再揭發案情,連同為女性縣長都覺得這太不應該了,警方才全力偵辦,但也沒有開拘票拘提嫌犯,難道是因為這位被放煙火的縣議員是執政黨的嗎?原來有執政黨證就有這麼大的差別嗎?這我們就不得而知,但這就看出同樣是議員還是有差別待遇嗎?
放煙火遭收押禁見屏東首例
 這位因放煙火被收押禁見的李姓男子,可能是號稱民主聖地的屏東縣,首位因放煙火而被收押禁見的首例,在新聞傳開後,成為屏東縣民義憤填膺憤恨難平,與不可置信的事件,在怎樣充其量了不起也可能是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就算是刑法的恐嚇罪,也不是現行犯更不是窮凶惡極,真的有必要收押禁見?這到底是政治事件?還是單純的恐嚇與危害安全事件?還是因為宣布退選?或是因為要掩蓋涉及貪污等罪嫌?這不禁讓我們要問,如果同樣的案子發生在外縣市,會不會被收押禁見?這案在屏東引起很廣泛的討論,讓人很難置信放煙火放到被收押禁見,都議論紛紛屏東的司法到底怎麼了?
煙火事件染上政治耐人尋味
 最後這位放煙火的男子最後怎樣呢?在經過16天的羈押後,李姓男子最後自訴成功,經裁決後無保飭回,離開了被關押的看守所,未來還是要看起不起訴,但目前已經恢復自由,不過也要承擔自己所做過的事,但有沒有犯罪或刑責那是檢察官或法官的事,但這麼大動作的拘提,然後上銬走星光大道似乎有些過頭了,雖然這些都是警方在移送的過程必須的流程,但這樣的操作似乎已染上了許多政治味,如果報案者不是有民代的身份,也沒有執政黨的色彩,執法者會有這麼大的動作嗎?又試問,如果這案件不是發生在屏東?會有收押禁見這個動作嗎?檢察官會開出拘票嗎?還是到屏東真的是不一樣?我屏東我真的要驕傲嗎?司法改革是改到哪裡?還是因人設事呢?
高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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