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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ugh-guy - 很角色週報41期 | 2013-05-19 06:13:49|

6版  解鈴還需繫鈴人

  業者促財部還我公道

     面臨調查局與國稅局的查稅動作,全省資源回收業者大串聯透過多名立委及民意代表向當時的財政部長邱正雄陳情,並在87年6月5日舉行一場「廢棄物回收逃漏稅處罰案—業者與相關部會協調會」,出席者包括財政部次長顏慶章、賦稅署王得山、環保署廢管處長陳永仁、調查局代局長程泉、法務部檢察官郭吉助、台北調查站主任張濟平等政府部門官員。會中討論關於廢棄物回收業者涉嫌買賣發票藉以逃漏稅案,由於廢棄物之回收,多係透過個人到處收集後,在逐層集中交付再生工廠,其產業性質與一般貨物買賣殊有不同;而台灣省廢棄物運銷合作社更具有促使廢棄物買賣進入加值型營業稅體系之功能。因此關於依調查局調查而成立之營業人取得台灣廢棄物運銷合作社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之違章案件。
 

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無不法

    財政部於87年7月14日以台財稅第871953090號函示其處理與解決結論如下:(一)依86年3月18日台財稅第861888061號函會議記錄之結論「如查明營業人確有向台灣省廢棄物運銷合作社之社員購進廢棄物,並向該合作社支付貨款,其取得該合作社開立金額相符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於法尚無不合,應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19條或第51條第五款規定補稅處罰。」,上開情形,如營業人係支付貨款與該合作社未具營利事業負責人身分之司庫,亦有適用。(二)台灣省廢棄物運銷合作社之司庫如兼具其他營利事業負責人之身分,其交付再生工廠之廢棄物,除調查單位移送之筆錄及報告書外,若尚無其他具體事證證明係該營利事業銷售與再生工廠者,基於前述廢棄物回收與一般貨物買賣性質確有不同之考量,宜認定係該社社員共同運銷之廢棄物,依一時貿易所得,歸課社員之綜合所得稅;而購進廢棄物之再生工廠,所取得該合作社開立金額相符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部分,亦有前揭財政部86年3月18日台財稅第861888061號函送會議紀錄結論之適用。(三)有關調查單位所作之調查筆錄及移送報告書,僅供稽徵機關作為課稅之參考,非認定課稅之唯一依據,調查單位尊重稽徵機關就本案基於權責之處理。(四)各稽徵機關應儘速清查在行政救濟中,尚未確定之案件,依上述原則處理。

地球環保英雄淪被告

    業者呂宜強調,正因為財政部函示此會議記錄結論,讓他原本屬於台灣省雲嘉南廢棄物運銷合作一案的被告,最後在92年9月17日刑事部分以判決無罪結案,行政處罰部分以判決沒有逃漏稅結案。台灣省高屏廢合社案於87年9月21日獲不起訴處分。台灣省廢合社則仍在處理中。
    由於台灣省廢合社官司纏身,全省資源回收業者為了生計營運,在86年另組台灣省第二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簡稱二資社),曾經在2000年被美國時代雜誌表揚為「地球環保英雄」的吳招治擔任二資社總經理,業者呂宜、楊義村等全省數百名回收業者再度加入。不料,高檢署黑金中心在92年3月5日以人頭社員協助逃漏稅起訴所有二資社總經理及相關人員。

業者發誓絕無逃漏稅

    總經理吳招治等人強調,二資社之所以成立是希望透過政府財政部等單位輔導,建立具保障平台的營運機制,不希望又被冠上莫須有的「逃漏稅」罪名,不料還是被黑金中金再度起訴。業者呂宜自嘲有夠倒楣,他在廢合社一案中被判無罪,卻又在二資社涉及逃漏稅,所有財產都遭查扣凍結,政府根本就是在趕盡殺絕。
    業者楊義村、呂宜等人強調願以身家性命發誓絕沒有逃漏稅,也不願背負逃稅大戶的惡名。他們認為廢合社之所以宣判無罪,是因為財政部針對資源回收業做出結構性函示,認為廢合社應結構地位在再生工廠之前,而非調查局認為的最初起始點。

應追溯87年函示定義

    如今黑金中心也與當初調查局起訴觀點一致,財政部卻袖手旁觀,甚至重新解釋與廢合社營運相同的二資社結構地位應在最初起始點,讓許多資源回收業者平白無故被冠上「逃漏稅」罪名,讓資源回收業的形象蒙上更深一層陰影。業者一致認為「解鈴還需繫鈴人」,目前的財政部應仔細研究87年的函示定義,才能還清業者清白。更何況所謂的廢棄物資源回收,全來自全國民眾家中,這些廢棄物民眾在購買時都已經完稅了,難道財政部重新定義二資社結構時,政府所課徵的相關稅務所得要還給全國國民嗎?●府會特搜記者:易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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