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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ugh-guy - 很角色週報45期 | 2013-04-23 06:41:34|

10版  92歲老人入殮不得安  開棺驗屍犯禮俗大禁忌

        官警無能  騷擾亡魂

 

       人民保母因偷懶不想做筆錄,將開立死亡證明書的動作推給衛生所進行「行政相驗」,最後演變成家屬得同意「開棺驗屍」的不堪場面,家屬質疑警方缺乏專業判斷能力,也痛批衛生所輕易「取消」開具的死亡證明,造成死者入殮後還需面臨開棺驗屍下場。一件簡單的身後事,演變成令人氣憤的結局,警方是否應該接受懲處,衛生局更難辭其咎。衛生所以便民名義願替民眾進行驗屍工作並開立死亡證明書,萬萬沒想到的是,這一句便民,卻造成家屬心中無法抹滅的「擾民」之痛,難道,死亡證明書可以隨便開立或取消?警方專業判斷的能力到底有多少?因為作業和程序上的偏差認知,要取得一張死亡證明,竟讓民眾飽受官僚折騰,對死者竟不讓其安息,這算不算是行政疏失?該不該追究責任?

驗屍只問不看 打混?

    高縣一位張姓老夫人於年前病逝,報警驗屍,轄區燕巢分駐所警員詹宏玉未據實呈報檢方相驗,反以「行政相驗」報請衛生所相驗,燕巢鄉衛生所主任高文要驗屍後開具死亡證明,發現死因可疑竟發文「取消」已簽核的死亡證明書,迫使警方「亡羊補牢」,另呈檢方相驗,死者家屬被迫「開棺驗屍」。
    根據警方規定,一般的死亡案件,除自然病死,可由衛生所或公部門認定的醫療院所醫師相驗並開具死亡證明書,俗稱「行政相驗」;而一般的意外事故、自殺、或送醫前即無生命跡象的死亡案件,都應由警方報請檢方及法醫進行勘驗,以判定是否有他殺之嫌,這都統稱為「司法相驗」。
    這起「烏龍驗屍」案件,不但顯現警方的專業判斷能力嚴重不足外,更讓警方顏面掃地,更徹底毀了衛生機關的專業行政能力,由於辦事的人無能,牽拖到正處於哀傷無辜的家屬,死者家屬不但要承受警方及驗屍單位的疏失,還要對往生親人不敬,依風水論這是犯大禁忌,試問有誰來為死者家屬討回公道?
 
警好心便民 惹驗屍糾紛

     2月6日凌晨,高雄縣燕巢鄉92歲張姓老夫人上廁所跌倒,被家屬送往義大醫院急救,醫師檢查發現張老夫人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安排住院治療,但老夫人堅持不願住院,醫師最後讓老夫人返家休養,但表示兩天後需返院回診,豈料,老夫人返家後未有異樣,卻在隔天清晨6時,陳屍在住處臥室床上,家屬發現時已無生命跡象,於是報請轄區岡山警分局燕巢派出所相驗。員警詹宏玉至張宅處理,並未依照規定入內勘查遺體,只在屋外詢問家屬情形,家屬據實以告後,因老夫人年邁也沒有任何保險、生活環境單純,於是,詹員認為無他殺之嫌竟便宜行事,要求衛生所進行「行政相驗」即可,免去製作筆錄報請檢察官相驗的繁瑣過程。

衛生所豈可事後看病歷

     燕巢衛生所主任高文要於8日相驗後開立死亡證明書,家屬也按殯葬習俗於9日將老夫人入殮,將棺柩停放住處祭拜,不料,高文要事後發現,家屬未據實告知死者有就醫情形,於是在11日發文燕巢衛字第328、329號,依據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3條第四項規定,向義大醫院調閱病歷資料,內容記載張老夫人係意外跌倒受傷,與家屬所稱起床後發現呼吸停止有「因果關係」,判定非自然病死,因此取消該死亡證明書。警方及戶政單位接獲該文後,立即報請檢方相驗,檢察官陳俊宏及法醫裴起林於當天傍晚進行相驗,向家屬表明必須「開棺」,家屬請求檢方能夠體恤死者已入殮,依照台灣風俗民情及尊重死者原則,希望檢方勿開棺。但是,檢方及法醫認為,因為當初的相驗工作有過失,檢方必須看過遺體方能開具死亡證明書。事後檢方及法醫查視遺體發現,老夫人左後腦血腫,與義大醫院診斷證明書相符,於是當場開具死亡證書,法醫裴起林也說,衛生所主任高文要有嚴重疏忽之處。

難彌補家屬無形傷害

    「開棺驗屍」顧名思義,即死者有其他原因必須再度受檢,家屬只能配合法律壓抑著不滿與憤怒的情緒。警方為了便宜行事,不顧專業,連最基本的驗屍判斷能力都缺乏,也難怪有多起詐領保險金的事件層出不窮,警方該深入檢討。雖然,高縣岡山分局副分局長郭志成、燕巢所長林俊甫及偵察隊在事後都積極協助處理,但是,傷害已經造成,家屬無奈又痛心,員警、官員的過失,卻要由家屬扛起全部責任,這公平嗎?
    衛生所主任開立死亡證明書可以說取消就取消,是否法院的判決書亦可取消?法律依歸,若不從「便民」字眼著墨,未來造成的「擾民」行為,誰來關心?立法委員的服務案件中,難道沒有諸如此類事件?是否該制訂更符合社會期待的程序?否則,類似案例不斷重演,活該倒楣的還是無辜小民。●社會特搜記者:成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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