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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ugh-guy - 很角色週報71期 | 2012-12-20 07:44:02|

4版  無牙虎該植牙了

     公懲會 權比監院大

有人說,監察院只打蒼蠅不打老虎。也有人說,監察院是沒牙老虎,連監察院長王建煊也這樣說。原因是監察院雖然調查了、彈劾了,但都不能直接懲戒,必須送到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由公懲會決定後再交其服務單位,由直屬長官發佈懲戒,這樣一轉再轉,可能耗時費日,懲戒目的也已人事全非了。根據以往經驗,監院希望重懲,但到了公懲會手上卻給予輕罰,公懲會的決定監察院多半會予以尊重;或者公懲會的決定,其服務單位認為過重,未必遵照辦理,只是輕微薄懲,或者隨即發佈獎勵將其功過銷抵。所以,監院的糾彈,公務員並不在乎,以致監院成了「無牙老虎」。

   其次,公懲會並非監院的下屬單位,所以公懲會的決定監院不能改動。當初把公懲會設於司法院之下,不知依何種理論、那國判度?依公務員懲戒法第四章各條,公務員犯過錯給予懲戒,違法則移送司法做刑事審理。懲戒是一般機關對所屬人員之行政處分,監院既然調查了,當然已知其人是「犯錯」或「違法」,難道監院連「犯錯」與「違法」也分不清,要公懲會去辨認嗎?公懲會認為「犯錯」移交原單位懲戒,認為違法就送法院審理,豈不多此一舉!

公懲會應設監院之下

  即使需要一個公懲會,也應該是置於監院之下。過去幾十年,已不知多少次有人主張將公懲會移歸監院,可是從未動過。組織調整必先修法,法一直沒修,這是立法委員與監察委員的責任。

   一般認為公懲會的存在根本是多此一舉,監院調查了,就可依其犯行送原機關處份或送法院審理,如果監院因人手不足,可仿檢察機關的機制,由檢察事務官,增加一些監察事務官就解決了,這等於為無牙老虎「植牙」。如屬行政懲戒,就直接發佈,如同法院的判決,送其所在單位執行,不遵守就懲戒其首長。

    如果要將公懲會設於監察院之下,也不宜將原班人馬移過來。一、因那些人都是司法人才應該留在司法院。二、因過去公懲會的表現也和檢審人員一樣,已經失去人民的信心,因司法人員都有司法獨立的觀念,而且把司法獨立變成了司法專斷,與非司法人員的觀念格格不入,恐生齟齬。所以,監察院應該依監院的標準甄選人員比較符合現況。

官官相護威信掃地

    目前,高等法院有三位法官行為失檢,經司法院內部評審送交監察院審議。按以往程序,監察院經過調查、審議後,認為違法者,移送違法者的所屬法院審理,認為違紀者就移送公務員懲戒會審議懲戒。於是,不管是違法還是違紀,都會再回到司法院。

    這樣的去回程序,從好的方面說,監察院審議司法院人員,不會有護短或關說的情事發生。但是回到公懲會或法院,都是自己人的天下,護短與關說難免發生,以過去經驗,監院移到公懲會的案子,往往與監察院所期望的相去甚遠。何況,又是自家人審自家人,這次的三位司法人員的案子,我們就等著看了。

    如果,沒有公務員懲戒會,或公懲會不在司法院,而在監察院,情況或有不同,即使重過「罪」輕懲。別人也就不會有護短之譏,而只評論監察院任事用法有無偏頗,但如是違法又不同,因為是由法院審理,由於以法院對司法人員之最終判決,或是法官之關係人的判決,如近日傳出高院某法官之子,駕車肇事傷人逃走,最終在二審(高院)判無罪,使得全國憤慨,重創司法形象。

認知不同損監委形象

   謝志偉動用第二預備金,為特定政黨大肆宣傳入聯公投,違反預算法相關規定,簡單來說,就是假公濟私。結果公懲會決議謝志偉不受懲戒。事後謝志偉還要求提案彈劾的馬秀如、馬以工等監委向台灣社會道歉,還批判監委不是眼盲,而是心盲。監委行使執權卻被謝志偉如此消遣,難怪有學者氣憤的主張廢掉監察院算了。

    就拿監察院通過檢察總長陳聰明遭彈劾案下台來說,當時多名檢察官都倍感唏噓,為陳的辭職抱屈,司法界慣於包庇護短,其來有自。從在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講究期別關係開始,就組成一個以期別高低辨識資歷深淺的封閉官僚體系。不論再嚴重的違法過犯,總是會自己人縱容自己人。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監院受理陳情案應追蹤

   因此,在監院移送法院的案子,監院一定要追蹤監察,最好的追蹤是,凡監院移送案件,每一審判決都得將判決書送給監院。

   除此之外,凡曾經民眾向監院陳情的司法案件,雖在審理中監院不調查,以免影響審判。但每件陳情案,監院都應行文司法院要求該案之判決書、起訴書,或以任何方式結案,都必須函送監院,這樣才能做到完全的監察,使監院成為有牙的老虎。

丘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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