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有人民團體龍頭美譽的高雄市商業會,在名譽理事長黃和平操控下,已淪有名無實的人民團體,該商業會除已呈現會員流失的窘境外,現任理事長劉憲同是否能擺脫黃和平的擺布?對整頓商業會的魅力,備受外界關注,且這也攸關商業會的形象,及未來商業會在港都的地位!
高雄市商業會創始於民國35年,首任理事長陳啟清(前市議會陳田錨尊翁),其中歷任過蔣金聰、何傳、陳銀櫃、蔡似玉、黃綿綿、李登木、黃英雄等理事長,在民國85年5月交棒給黃和平,迄民國102年9月才卸任,並傳於張再興,但黃和平即使下台,外傳仍以名譽理事長操控整個商業會,縱使現任理事長要行使法人權利,但都傳出被黃和平給架空,甚至使用暴力、三字經伺候。
值得一提的是,高雄市商業會在黃和平任職名譽理事長期間,更將其所操控的高雄市警友會、高雄市商工研究發展促進會、高雄市機器商業同業公會等四大團體,歸納其所屬「四會聯合工作室」,且施以四個團體幹部、職員任用輪調,徹底打破人民團體單獨運作慣例。
尤其是高雄市警察之友會,在黃和平納入「四會聯合工作室」後,與警察互動更是少之又少,為此在前高雄市警察局長陳家欽升任署長當年(106年),特別再請民間成立「港都警友會」以替代原先的高雄市警友會,但令人質疑的是,既然高市警友會與警局沒有互動,但該會仍有對外募款,包括顧問費等經費的金錢流向如何?令外界矚目!
港都警友會秘書長蘇正國曾透露,該創會理事長黃清山在任內,包括補助警方鑑識設備、員警健檢等補助,經費至少上千萬元,對高市警局可說是出錢出力;據了解,目前高雄市有三個警友會,除港都警友會外,另有大高雄及高雄市等警友會,但高雄市警友會似乎與警局呈現「零互動」。
高雄市商業會理事長寶座,在社會上具有相當崇高地位,就以黃和平任內,就被市府聘為高市銀行董事、市府都審會委員,甚至被總統聘為國策顧問,但在黃卸任後,續任者有張再興、陳秋生及前市議長莊啟旺等人,但實際上都只是黃和平的人頭罷了,莊啟旺更擔任幾個月後就辭去理事長職務,其中隱情令人遐想!
目前高雄市商業會的公會會員,表面上有107家,但據洞悉商業會運作不願具名的理事指出,實際願意繳交會費的只有22家,甚至已出現會員外流至大高雄商業會的窘境,在該會仍在黃和平操控下,不知反省,也讓會內職員抱怨不已。
本報接獲對高雄市商業會名譽理事長黃和平的指控書,對黃和平的行為相當不以為然,其中在民國104年6月12日任職高市機器商業公會的曾小姐,於當年8月25日由名譽理事長黃和平將她調任至商業會擔任幹事,因高市警友會於9月17日舉辦二天一夜九份理監事自強活動,當晚承蒙所住宿老闆娘胞兄蘇姓里長邀請,黃和平、涂姓、蔡姓、陳姓、薛姓、謝姓等五位理監事,前往該里活動中心卡拉OK歡唱,席間黃和平多次要求商業會曾姓女幹事到旁陪坐,並對她說出極其曖昧、超乎上、下屬關係之言詞,並碰觸其左側身邊,更甚至要求她與另一位孫姓女同事當晚陪睡,讓她倆害怕至極,趁大家不注意時跑出民宿,搭乘清晨第一班公車至火車站搭火車再轉搭國光號回高雄。
案發後,曾女即向當時任職商業會理事長張再興報告並遞呈辭職信,同時也向市府勞工局就業安全科申訴遭受職場性騷擾,該案勞工局最後處以商業會20萬元,高市警友會10萬元之罰鍰,而黃和平與曾女則達成和解。
據側面了解,在黃和平操控下的商業等四大會,並未落實勞工基準法,員工無特休、事、病假,沒加班費、三節獎金,而現職的理事長只是個橡皮章,所有收支都由他一手包辦,只有收年費,從不辦活動,另外,對國貿局委辦簽證項目,當成他自家的業務,相當可惡!針對上述之指控,高雄市商業會名譽理事長黃和平則一概否認。
為打破黃和平的長期操控,新任高雄市商業會理事長劉憲同則已發布商業會工作指示,包括:
一、本會會務工作均需依「人民團體法」、「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人民團體選舉罷法」「工商團體財務管理辦法」、「工商團體會務人員管理辦法」及「本會章程」辦理。全體職員均應恪遵法紀,不得有違反相關規定情事。違者一律依法辦理。
二、本會理事長依「商業團體法」、「人民團體選舉罷法」、「本會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所選舉產生,為本會之當然代表,並得依「商業團體法第26條」規定聘僱會務工作人員,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
三、本會所有公文及會議資料處理,均應依「公文程式條例」及檔案法相關規定簽請理事長核定後,按程序辦理並完成歸檔作業,如需調閱,須簽請權責核定,不得再交由非權責人員審視。
四、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凡對外函發之公文、致贈紀念品、花籃等均應由理事長署名。
五、會務工作人員相關管理、請假及福利措施均依「工商團體會務人員管理規定」、勞動基準法」、「勞動基準法施
行細則」、「勞工請假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正常上班時間,會務人員均應依規定執行商業會會務範圍內之正常工作,凡逾越高雄市商業會會務工作外之其他工作,未經理事長核定,不得擅自執行。
七、本會經費支出均應依「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依年度工作計畫及理事會決議由理事長核定於監事會監察下完成支用,全體職員不得擅自動用。
蘇小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