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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角色週報140期 - 很角色週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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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ugh-guy - 很角色週報140期 | 2013-12-16 01:31:51|

11版   朱信強指出證人林瑞生的錄音遭斷章剪輯摘錄並移花接木

控高分院三法官登載不實

 

 

     朱信強說,張國彬、鄭月霞、吳登輝三人違法失職事證明確,因為三人涉及觸犯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明知朱信強並未有任何以貼補油錢方式賄選的意思,竟然將證人林瑞生的錄音內容斷章剪輯摘錄並為取巧之移花接木,嚴重悖離林瑞生陳述之真意,並與卷內林瑞生相關筆錄所載不符,就在判決書中載以「認定朱信強就林瑞生將以交付賄款予有投票權人賄選之方式,幫朱信強『拉』3、50票之犯意,有犯意聯絡」的不實事項,因而判定朱信強當選無效,顯已涉犯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

 證人陳述變當事人說詞


   朱信強說,張國彬等三人明知是林瑞生的陳述,並非他的陳述,竟刻意以加冒號及引號之標點,引為他所述,明顯是將明知不實之事項登載於判決書內。
    甚至,朱信強痛批張國彬三人膽大妄為,引用刑事一審勘驗筆錄時,曲意調動勘驗筆錄順序,將林瑞生的證詞先後順序錯置、張冠李戴,當然是將明知不實之事項記載於判決書內,顯已涉犯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
至於三位法官涉及觸犯刑法第124條枉法裁判,朱信強表示,枉法裁判是指故意不依法律規定而為裁判,已有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1474號判例要旨可供參照。張國彬三人引用的勘驗筆錄內容,並無法推論出「朱信強與林瑞生有意思聯絡」的結論,三人竟然曲意調動筆錄順序,並將林瑞生的證詞來個張冠李戴,以冒號及引號方式意圖混淆視聽,顯已構成刑法第124條的枉法裁判罪。
至於高雄檢察署藏股檢察官的違法失職之處,朱信強指出,該檢察官受理針對張國彬等人的違法行為之刑事告訴及告發案件,未曾傳喚他到庭說明,就發函通知已經予以簽結,函件中亦未載明承辦檢察官之姓名,以致他至今仍不知檢察官身分。

檢察署未改分「偵」案辦理

    朱信強說,依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之相關規定,應改分偵案而不得逕行簽結,尤其張國彬三人涉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枉法裁判罪嫌已屬明確,不符合逕行簽請報結的條件,加上張國彬、鄭月霞、吳登輝的判決書歷歷在目,犯罪嫌疑人即已特定,並無尚無特定人涉有犯嫌之情形,即應改分「偵」案辦理,但是不名身分的檢察官以行政簽結該偵辦的告訴案,已損及再議權利,無異變相為張國彬、鄭月霞、吳登輝三人護航,並實質規避上級單位監督,同有失職未當之處。
    朱信強說,不明身分的檢察官涉嫌包庇三位法官後,他不服氣,再向高雄檢察署具狀告發,但是檢察官魏豪勇又對張國彬三人再度予以行政簽結,且針對前次簽結理由的矛盾部分,竟推諉稱係書記官繕打語意致令有所誤解。但是,檢察官的簽結內容豈可能由書記官自行決定?


檢察長蔡瑞宗涉嫌監督不周

    因此,朱信強認為,高雄檢察署101年12月19日雄檢瑞藏101他5734字第122449號函,絕非書記官任意而為,否則豈不越俎代庖、僭越檢察官職權,即使是書記官繕打行政簽結函件不當,更證明藏股檢察官未自行處理或指示簽結函件內容,任令書記官自行決定繕打簽結函件,這位身分不明檢察官顯有失職,檢察長蔡瑞宗難道不是監督不周?
   目前,朱信強已向監察院陳情,不但要求彈劾張國彬、鄭月霞、吳登輝三名法官,並希望監委查明101年12月間擔任高雄檢察署藏股檢察官的身分,還要求追究檢察官魏豪勇的違法失職,並依監察法第6條規定對他們提出彈劾。

●喬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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