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國家賠償是由人民納稅金負擔,那麼前國防部長陳肇敏簡直會樂歪。
國防部為了前空軍士兵江國慶冤死案,依照國家賠償,家屬獲賠一億三百多萬元,然後向辦案人員,包括指導辦案的前國防部長陳肇敏,一共六位公務員,國防部求償八千餘萬元;法院認定六位公務員確有重大違失,判六人共應賠償五九五五萬餘元,其中前國防部長陳肇敏應負三分之一責任,理應賠三千四百多萬元,但受限國防部當初僅求償一四七四萬餘元,最後判陳肇敏要賠一四七四萬餘元。
國防部依法向公務員求償
國防部憑甚麼向陳肇敏求償?當然是依據國家賠償的法律規定。
江國慶在八十五年被軍方誤以為是姦殺謝姓女童案凶手,刑求逼供自白,八十六年八月遭槍決;軍事法院一百年九月再審,改判江無罪確定。國防部依刑事補償法賠付江家一億三百一十八萬元,然後由國防部提起民事訴訟,向陳肇敏一共六人,各求償一四七四萬餘元,一共求償八八四四萬餘元,並聲請假扣押財產。
值得注意的是,陳肇敏既不是起訴檢察官,也非判死的軍法官,卻要賠償,因為法官認定,陳肇敏安排不具軍法警察身分的反情報隊主導訊問,又批准違法取供,違反軍事審判法、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屬整體繼續性違法行為,才認定陳肇敏與江國慶被判死刑有因果關係,屬公務人員故意或重大違失。相反的,起訴的軍事檢察官黃瑞鵬因是司法人員,卻依國賠法十三條,因此判免賠。
其實,陳肇敏還少賠兩千萬元,因為國防部將責任平均分擔給六位公務員,所以各自求償一千四百多萬元,但法官計算每位被告的責任,認定陳肇敏應負三分之一責任,應賠三四三九萬元,但限於國防部只求償一千四百多萬元,因此只能依請求金額的上限判賠,因此陳肇敏少賠近兩千萬元。
陳肇敏的相關判決,創下政府機關付出國賠金後,轉向前任首長求償、獲得勝訴的紀錄。
陳肇敏為公務行為付出代價
既然陳肇敏必須為公務行為付出代價,已證明國家賠償當然不是由人民負擔。但是,高雄氣爆的國家賠償為何會由人民負責?顯然在恐嚇高雄人。
陳肇敏的判決就發生在今年五月二十九日,記憶應該不遠,尤其兩個月後的高雄氣爆,絕對可以引用國防部的國家賠償,以及後來向陳肇敏等六位公務員求償的判例,足以讓高雄氣爆的公義得以展現。但是,議會藍綠議員卻為國家賠償交鋒,讓民眾看得『霧沙沙』。
民進黨四位政治等級的律師,不顧高雄氣爆三十二位死者,以及三百餘位傷者的權益,打著法律專家的旗號,說出難以令人認同的見解。
四位具有律師背景的議員及參選人,以他們的見解來看,可以總結一句話,就是以律師兼法官的腳色,公開替不肖公務員護航。
法界人士鄧藤墩指出,高雄氣爆的賠償義務機關就是高雄市政府,賠償責任主體也是市政府,因為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三條: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缺失,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國家應負賠償責任。
那麼,高雄氣爆中的公務員責任在哪裡?
國民黨議員黃柏霖認為,高雄氣爆的肇事四大原因,就是箱涵設置不當、管線操作不當、管線平日沒有確實維修、公部門未將管線納入管理追蹤系統。簡言之,就是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才造成高雄氣爆。
市府是加害人
其實更簡單的證據,就是檢方已經發現『先有管線,才有箱涵』,也就是,公務員更嚴重失職,因為在管線下方施設排水箱涵,然後將管線懸空架設在箱涵內,才是導致丙烯外洩而爆炸的原因。
專業律師鄧藤墩指出,民進黨的政治律師認為市府與李長榮化工之間屬於『真正連帶責任』,根本是替市府撇責任,不是在討論法律問題,完全是政治操作。
鄧藤墩表示,高雄市政府與李長榮化工在高雄氣爆中的關係,絕對是『併合危害』。也就是,高雄市政府在氣爆中絕對有怠忽職守的責任,因為,如果沒有致命箱涵,怎麼會有氣爆?
由於市府公務員不是被害人,反而是加害人,所以律師鄧藤墩質疑:『高雄市政府怎麼能夠代位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