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ugh-guy - 很角色週報119期 | 2013-01-15 01:48:24

4版  亮票案餘波盪漾 檢察官替法官把關 官官相護

    合併後的第一屆高雄市議會議員口徑不一 讓檢察官漁翁獲利

 

   高雄市議會亮票案在偵辦兩年後,檢方才將最後八位起訴,如此的行政效率,當然難免成為評論的話題,不過,相對於檢察官替法官把關而免於司法纏身,倒是沒有拖過兩年時間,更成為官場現形記的另一章。

  高雄市議會推選正副議長不在選罷法規範內,當然就屬於議會可以自我作主的行為,也就是,完全可以依照議會內規來推選正副議長,當然就不是亮票,更非公務員的『洩漏國防以外秘密』行為。


亮票案應屬議會自律


  不過,仍然有好事者認為正副議長選舉亮票頻傳,而刑法規定亮票屬洩密罪。論述主張,根據刑法明文規定亮票屬洩密罪,可依刑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是翻開司法史,祇有民國七十九年時,屏東縣議會正副議長選舉時,有九名縣議員公然亮票,被判有期徒刑定讞。但從此之後,司法採取放縱態度,所有的亮票案都以屬「議會自律」予不起訴處分。
   縣市合併前,高雄市第四屆議會也曾被檢察官以亮票理由而起訴,不過,司法明鏡高懸,最後都無罪定讞。除了法官明察秋毫外,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議員口徑一致,沒有人要以認罪協商達到脫罪目的。
但是合併後的第一屆高雄市議會卻是一盤散沙,除了第一波主動到案說明的議員外,第二波準時出席偵查庭的議員,其中就發生主動同意認罪協商的事情,尤其副議長蔡昌達起了帶頭作用,才讓檢察官漁翁獲利,瓦解其他議員的心防,就連曾經在第四屆議會打過亮票官司的議員李喬如,都只能咬牙爭取緩起訴。

康裕成認罪協商

  不過,其中讓民進黨議員最傻眼的,就是當初他們支持的議長參選人康裕成也認罪協商。康裕成是當事者,套用議長許崑源的話,『我要亮票給誰看?』,康裕成也可以做出同樣的申辯,更何況,康裕成還是律師,具有充分的法律知識,但是康裕成放棄辯論機會,而且起了示範作用,因為其他議員認為既然連康裕成這位法律人都放棄了,他們還有勝訴機會嗎?
   雖然出現窩裡反,但是檢方偵辦速部仍然如同牛步,直到今年初才對外公開最後八位涉案者的起訴書,不過,在替法官把關時,檢方的辦案速度卻一點都不含糊,甚至可以不傳訊舉發者就輕鬆結案。
   前市議員朱信強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的判決,剝奪他的議員職務,因此向高雄檢察署告發高分院法官張國彬、鄭月霞、吳登輝。朱信強在去年七月九日提出告訴狀,不必虛耗兩年時間,高雄檢察署在去年十二月十九日就發文,公文主旨『本署101年度他字第5734號張國彬、鄭月霞、吳登輝等三人偽造文書、瀆職案,查無事證,已予結案』。
   檢方究竟是如何查無事證?如果詳細閱讀主旨後面的說明,就會發現其中的矛盾,因為,檢察署在說明中『台端告訴〈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枉法裁判罪嫌雖屬明確,然經調查後查無特定人涉嫌犯罪嫌疑』。也就是,檢方承認的確發生犯罪,但是找不到元凶,所以才『查無事證,已予結案』。

朱信強案子迅速結案

    但是,朱信強明明狀告三位法官,而且審理他的官司的法官就僅此三位,別無他人,難道檢方可以偵辦亮票罪行不確定的六十六位議員,卻無法偵辦已經確定罪嫌的三位法官?
更荒唐的,朱信強告發後,一直在等檢方傳訊出庭作證,不過等到接到『已予結案』的公文書後,朱信強從來沒有被傳訊過,如此的辦案態度,難怪朱信強痛批『官官相護』。
   朱信強在接到檢察署公文後,立刻再度提出告發狀,針對檢察署公文的『查無特定人涉嫌犯罪嫌疑』的情況,特別提出異議。朱信強指出,檢方既然認為罪嫌已屬明確,又如何認為查無特定人涉嫌犯罪嫌疑?而且,朱信強表示,已經附上三位被告書寫的判決書給檢方,也就是,明確指證三位法官就是特定犯罪嫌疑人。
   高雄檢察署能夠從不合程序正義取得的錄影帶,就認定攤開選票的行為即屬亮票罪嫌,為何對於黑紙白字具名的判決書,還能夠以『查無特定人』的理由,甚至從未傳訊告發人後,就在檢察署公文中敘明『查無事證,已予結案』,只能說馬政府的司法獨立,根本就是司法界的官官相護。◎喬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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