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陳俊良身為地方民意代表之配偶,藉配偶擔任議員職務之機會,長期詐取補助款,金額高達959萬7000元,所得款項供作信用卡費、保險費、私人活動花費及購買家人家庭設備、生活用品、運動器材等私人用途,犯後雖供述部分犯罪情節,然否認詐領補助款,且有串供與湮滅證據等情事,就所詐得之不法財物亦未繳回,而使縣政府及縣民受有損失,並請法院酌此情予以從重量刑。
不法財物未繳回
而被告林亞 則於任縣議員職務期間,本應恪盡職守,務求不使縣政府有限之補助款資源遭不法領用,竟與配偶共同藉議員職務之機會詐取財物,所得供作家人私人用途,犯後否認犯行且有共同滅證、串證等情事,不法財物亦未繳回,亦一併請法院審酌此情予從重量刑。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直轄巿長、縣(巿)長、鄉(鎮、巿)長、村(里)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鄉(鎮、巿、區)公所停止其職務,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之規定︰一、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第七十九條縣(巿)議員、縣(巿)長由內政部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鄉(鎮、巿)民代表、鄉(鎮、巿)長由縣政府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並通知各該直轄巿議會、縣(巿)議會、鄉(鎮、巿)民代表會;村(里)長由鄉(鎮、巿、區)公所解除其職務。
地方制度法有規定
應補選者,並依法補選︰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或經法院判決選舉無效確定,致影響其當選資格者。二、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 但有判例民國九十五年吳俊立當選台東縣長後,即因台東縣議長任內涉及貪汙只有被判刑,竟連宣誓就職都不可得,經過短期的抗爭及行政訴訟,吳俊立斷然「辭職」,並由「前妻」鄺麗貞獲得國民黨提名參加補選,並成為台東縣政史上第一位女縣長。 另外一例子就是一月二十六日的斗六市長補選,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上任的市長張和平,因為涉嫌貪污為法院判刑,雲林縣政府依法將之「停職」,但張和平於去年十一月「辭職」,並重新投入雲林縣政府「被迫」依法辦理的補選,且再度當選市長。 也就是說屏東市長林亞 假如在105年12月前,遭屏東地方法院判刑有罪,屏東縣政府可以依法將林亞 停職,由屏東 縣政府縣長潘孟安派人代理屏東市長職缺,如果屏東地方法院在明年十二月以後才判決,而判決現任屏東市長林亞 有涉嫌貪污治罪條例有罪,屏東市長職缺將變為補選。
綠營兩人運作卡位
現在極力爭取的民進黨兩位當過議員的中生代政治人物,民進黨部屏東縣主委李清聖與前縣議員邱明璋(此屆民進黨提名屏東市長候選人以9600多票輸給林亞 ),兩人均已私下較勁運作,尋求黨內大老支持。●葉洺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