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高雄市議員朱信強控告法官張國彬涉嫌瀆職,高雄檢察署沒有傳訊,也沒有開庭,甚至還不立案偵辦,就直接結案,讓朱信強不服,最近向監察院及司改會陳情,要求監委嚴懲官箴,司改會能夠送請檢評會評鑑高雄檢察署檢察長蔡瑞宗。
前市議員朱信強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的判決,剝奪他的議員職務,因此向高雄檢察署告發高分院法官張國彬、鄭月霞、吳登輝。朱信強在去年七月九日提出告訴狀,高雄檢察署在去年十二月十九日就發文,聲稱『本署101年度他字第5734號張國彬、鄭月霞、吳登輝等三人偽造文書、瀆職案,查無事證,已予結案』。
檢方如何查無事證未說清楚
檢方究竟是如何查無事證?由檢察長蔡瑞宗具名的公文並沒有說清楚。
如果詳細閱讀蔡瑞宗具名公文的主旨後面的說明,就會發現其中的矛盾。根據檢察署說明『台端告訴〈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枉法裁判罪嫌雖屬明確,然經調查後查無特定人涉嫌犯罪嫌疑』。換句話說,高雄檢察署承認確實發生犯罪,但是找不到元凶,所以才『查無事證,已予結案』。
但是,朱信強明明狀告三位法官,而且審理官司的法官就僅此三位,別無他人。更荒唐的,朱信強告發後,一直在等檢方傳訊出庭作證,不過沒有接過開庭傳票,卻等到『已予結案』的公文書。
朱信強立刻再度提出告訴狀,針對檢察署的『查無特定人涉嫌犯罪嫌疑』的情況,特別提出異議。朱信強的律師指出,檢方既然認為罪嫌已屬明確,又如何認為查無特定人涉嫌犯罪嫌疑?而且,三位法官書寫的判決書,就是指證「特定犯罪嫌疑人」的證據。
高雄檢察署責任推給書記官
但是,高雄檢察署仍然我行我素,不理會朱信強的異議,甚至,理由更荒唐,將責任推給書記官,針對『查無特定人涉嫌犯罪嫌疑』的答覆,竟然表示是因為『書記官記載錯誤』。但是,即使是書記官的錯誤,檢察長難道不需針對書記官作出行政處分?
最荒唐之處,朱信強說,竟然不知道負責檢察官的身分,因為簽結的決定是由檢察長蔡瑞宗具名,朱信強詰問,檢察長何時開始辦案?
法界人士指出,針對張國彬三位法官在判決書中,將他人證詞故意栽贓為朱信強所說,朱信強提出的是『告訴狀』;同時,因為三位法官故意栽贓後做出枉法裁判,所以告發三位法官涉嫌瀆職,因此屬於告發性質。
不論是告訴或告發,甚至兩者兼具,檢方都必須立刻分案偵辦,絕對不能簽結了事,因為檢察官偵辦後予以不起訴,告訴人還可以依法向上一審級檢察官申請再議,可是一旦簽結,就不能申請再議,明顯剝奪人民權利。
簽結就不能申請再議
朱信強不滿檢方,因此連同張國彬三位法官,以及兩位檢察官,一併向監察院陳情,還向民間司改會陳訴委屈,希望司改會將三位法官與兩位檢察官送請評鑑。
目前被陳訴的司法人員是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庭張國彬法官、鄭月霞法官、吳登輝法官,以及民國101年12月19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姓名不詳的藏股檢察官、魏豪勇檢察官。
朱信強指出,曾經於101年7月9日向高雄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暨告發狀,控告三位法官,結果高雄檢察署於101年12月19日發函告知「台端告訴(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枉法裁判罪嫌雖屬明確,然經調查後查無特定人涉嫌犯罪嫌疑」、「查無事證,已予結案」;因此在102年1月4日再次提出刑事告訴(發)狀,結果又經高雄檢察署於102年6月11日再次行政簽結。